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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文昌市,户籍所在地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文昌市**镇**横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7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6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符某甲发现其种植在文昌市**镇**村委会**村果园中的菠萝蜜等作物时常遭野生动物破坏,便产生了猎捕野生动物的想法。同年5月和11月,被告人符某甲分别在果园内设置了1张捕鸟网和2个铁制笼套,期间陆续捕获鸟类和松鼠等野生动物。符某甲将捕获的动物宰杀后存放于冰箱供日常食用。2020年2月25日案发时,民警从符某甲家里的冰箱中查获鸟类冻体20只、鼠类冻体2只。经鉴定,上述冻体对应的野生动物物种、保护级别和经济价值情况为:(一)鹃形(CUCULIFORMES)杜鹃科(Cuculidae)小鸦鹃(CentropusbengalensisGmelin)1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II级重点保护物种,核定价值计人民币2500元。(二)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21只:雀形目伯劳科棕背伯劳1只,核定价值计人民币300元;鸽形目鸠鸽科山斑鸠2只,核定价值计人民币300元;雀形目鹟科画眉亚科黑脸噪鹛13只,核定价值计人民币3900元;雀形目椋鸟科灰棕鸟3只,核定价值计人民币900元;啮齿目舞鼠科低泡飞鼠2只,核定价值计人民币300元。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符某甲经文昌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鸟类冻体20只、鼠类冻体2只、捕鸟网1张、铁制笼套2个、水果刀1把等物证(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文昌市人民政府的批复等;

3.证人证言:证人符某乙、符某丙、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三有动物”2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筱帆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 13976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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