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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贩卖毒品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符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号。因吸食毒品,2010年11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2013年10月1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盗窃,2016年5月1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2016年5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2020年7月2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符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北正街铭悦商务酒店附近的巷子里,向杨某某贩卖了20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杨某某身上查获一小包海洛因毒品疑似物(净重0.223克)。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从查获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封存、称重、取样、拆封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保管收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返还清单、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控制下交付审批表等;

2.被告人符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称重视频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符某系控制下交付抓获,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吸毒劣迹。被告人符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符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张家界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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