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秋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符秋芳在三亚市天涯区**社区**宾馆**房的家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08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给杨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符秋芳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公安干警当场从被告人符秋芳处缴获毒资人民币500元;从杨某某处缴获一包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毒资;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现金存款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秋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秋芳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贩卖 0.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秋芳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何靓
附:1.被告人符秋芳现在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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