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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秋芳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符秋芳,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处于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现在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秋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符秋芳在三亚市天涯区**社区**宾馆**房的家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08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给杨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符秋芳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公安干警当场从被告人符秋芳处缴获毒资人民币500元;从杨某某处缴获一包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毒资;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现金存款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秋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秋芳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贩卖 0.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秋芳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何靓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符秋芳现在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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