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符耀明,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耀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杨某某(已判刑)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大厦**楼的惠州**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网络公司),以及3楼的惠州**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称**珠宝公司)的员工在微信上冒充单身女孩进行微信交友诈骗,两家公司均由杨某某等人进行管理,人员流动,薪资统一发放。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沈某某(已判刑)入股**网络、**珠宝公司,并伙同杨某某合伙另在广州市设立广州**玉石珠宝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玉石公司),开展诈骗活动。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网络、**珠宝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诈骗金额分别为367740元(人民币,下同)、323889元、561678元、516984元、852214元、188681元、364306元、22260元,共计3197752元。2017年10月、11月至2018年2月,鼎力公司诈骗金额分别为55192元、154198元、185244元、35557元,共计430191元。现已查明的被害人达80余人。
被告人符耀明于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在**网络、**珠宝公司担任经理从事网络微信诈骗活动。参与期间,该公司诈骗金额为3175492元,符耀明个人诈骗金额为33190元。
案发后,被告人符耀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同案犯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耀明及同案犯黄某甲、龙某某、苏某某、袁某甲、邓某某、黄某乙、袁某乙、曾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耀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网络技术手段,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耀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符耀明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耀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前义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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