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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谷强、李成惠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符谷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农场**号,捕前住户籍地。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6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建才,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辩护人李元,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成惠,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号,捕前住户籍地。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8月2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5月14日被昌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2月2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1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谷强、李成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28日,购毒人员周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符谷强求购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符谷强表示每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400元人民币,双方相约2019年4月29日在海口市**镇交易。2019年4月29日,购毒人员周某甲、陈某甲与被告人符谷强依约见面,并共同前往海口市琼山区**镇**路口。随后周某甲通过微信分别转账1400元、126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符谷强,被告人符谷强随即通过微信转账11000元给同案犯陈某乙 (另案处理)的微信。同案犯陈某乙收到钱后便驾驶摩托车载着周某甲到10多米远处,从身上拿出一包用烟盒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丢在地上让下车周某甲捡取。周某甲捡取到毒品后,双方便各自离开。

2019年4月30日,购毒人员周某甲至文昌市公安局举报符谷强向其贩卖毒品,民警当场从周某甲身上扣押毒品疑似物1包。该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10.31克,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二、2019年5月5日,购毒人员邢某甲通过邢某乙用微信联系同案犯周某乙(已判决)购买1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每克甲基苯丙胺的价格是人民币1600元,并在海口市**农场的**水吧处进行交易。当日16时许,同案犯周某乙开车载着邢某乙和邢某甲一起到**农场的**水吧。同案犯周某乙便让邢某乙和邢某甲在该水吧等待,自己带着邢某甲、邢某丙在车上交给他的19200元毒资人民币开车到**农场附近的一马路边与被告人符谷强交易。最终,因毒品不够,同案犯周某乙从被告人符谷强处以每克1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共14300元购到1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案犯周某乙拿到毒品后就开车返回**农场的水吧,将从被告人符谷强处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邢某甲,同时把剩下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毒资人民币1600元退还给邢某甲。

2019年5月5日19时30分许,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幼儿园门口抓获周某乙、邢某乙、邢某甲,从邢某甲身上扣押1包毒品疑似物。该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10.75克,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三、2019年7月4日,周某甲用手机(号码为1361755****)与被告人李成惠(手机号码为1397639****)联系购买1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李成惠便联系同案犯吴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次日下午吴某某告知被告人李成惠每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价格是1500元人民币,并约定7月6日在海口进行交易。随后,被告人李成惠将情况告知周某甲。2019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成惠、吴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医院旁的小巷里与购毒人员周某甲交易,周某甲通过微信分别转账人民币10000元、10000元、2250元至被告人李成惠的微信,被告人李成惠再用其微信分别转账人民币10000元、10000元、1750元给同案犯吴某某。同案犯吴某某当场将内有3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一个蓝色的南京烟盒交给周某甲,然后双方各自离开。吸毒期间,被告人李成惠以车费为由向购毒人员周某甲索要了人民币220元。

2019年7月6日,民警从周某甲身上扣押的3包毒品疑似物。该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12.28克,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9年7月22日21时许,民警在海口市**饭店将被告人符谷强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手机1部。

2019年7月23日18时许,民警在海南省琼海市火车站将被告人李成惠抓获,从被告人李成惠身上扣押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5包、手机2部;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人员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毒品称量说明、办案说明、健康检查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周某甲、林某甲、林某乙、邢某甲、邢某乙的证言;

4.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谷强、李成惠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检查笔录、手机提取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谷强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贩卖两次,共净重21.06克,被告人李成惠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贩卖,共净重12.30克,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谷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 浔

检察官助理:韩慧俊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符谷强、李成惠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检察卷1册、光盘7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2部,被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包现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其中1包已于周某乙贩卖毒品案中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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