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符谷标(曾用名符妚标),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20年1月1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5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于2015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谷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符谷标先后5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8日8时40分许,被告人符谷标在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椰香水韵小区后面菜地,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其VIVO牌Y93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14.31元。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2019年12月2日,符谷标因盗窃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19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符谷标在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大忠雅苑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杨某某热风牌小绵羊电动车1辆盗走。被盗电动车未起获,未能鉴定其价值。2019年12月22日,符谷标因盗窃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3.2020年1月14日7时45分许,被告人符谷标在琼海市嘉积镇德海路红星安置区源香阁湘菜馆前路边,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雷盟牌迅鹰款二轮电动车1辆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41.20元。涉案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1月17日7时16分许,被告人符谷标在琼海市嘉积镇银河路翠堤春晓小区后门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超一虎步牌自行车1辆盗走。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7.60元。涉案自行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2020年1月17日,符谷标因盗窃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5.2020年2月1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符谷标在琼海市嘉积镇万泉河路半岛花园西门对面惠美超市门口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倪某某茗育牌小海豚二代折叠电动迷你车1辆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迷你车价值人民币685.41元。涉案电动迷你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符谷标于2020年2月1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材料清单及电动车使用说明书、社会危险性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入所体检表;
3.证人证言:张某某等4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李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符谷标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谷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谷标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谷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谷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谷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符谷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春荣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符谷标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