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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跃京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203号

被告人符跃京,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临高县人,住临高县**农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跃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16日16时许,王某甲联系被告人符跃京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临高县**省道**农场**村牌往西南约300米的村道岔路口进行交易。意见一致后,王某甲到岔路口找到符跃京,符跃京将1包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经称量,符跃京贩卖的1包可疑物品共净重0.12克。经鉴定,符跃京贩卖的1包可疑物品检出海洛因成份。

2.2017年2月17日15时许,王某甲、王某乙再次联系被告人符跃京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临高县**农场**村北侧村道口进行交易。意见一致后,王某甲、王某乙到村道找到符跃京,符跃京将2包毒品分别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王某乙。经称量,符跃京贩卖给王某甲的1包可疑物品共净重0.13克,符跃京贩卖给王某乙的1包可疑物品共净重0.15克。经鉴定,符跃京贩卖的2包可疑物品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3.2017年2月20日16时许,谢某甲联系被告人符跃京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临高县**农场兰栋村北侧村道口进行交易。意见一致后,谢某甲到村道找到符跃京,符跃京将1包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甲。民警当场抓获符跃京,缴获符跃京贩卖给谢某甲的毒品1包,从符跃京处缴获毒品1包以及人民币340元、手机1部。经称量,符跃京贩卖给谢某甲的1包可疑物品共净重0.11克,从符跃京处缴获的1包可疑物品共净重0.11克。经鉴定,符跃京贩卖的1包可疑物品及从符跃京处缴获的1包可疑物品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手机、毒品等物证;

2.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符跃京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跃京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琦        

                                  2017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符跃京现被羁押在昌江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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