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符都喜,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于202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都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中午,被告人符都喜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小刀,窜至桃江县**镇**小区附近,用小刀将失主徐某某停靠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小车右后车窗玻璃撬坏,从车内盗得现金1320元。
案发后,被告人符都喜于2020年5月20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被桃江县公安局桃花江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符都喜处扣押赃款现金400元并发还给失主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符都喜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都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都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符都喜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都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符都喜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被告人符都喜违法所得的财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诗云
检察官助理:潘娅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符都喜现羁押在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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