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5月16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安徽省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至9月14日期间,被告人笪某某在安徽省舒城县**镇、庐江县**镇境内先后盗窃四起,共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863元。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笪某某翻墙进入**镇**村**村民组赵某某户,从卧室柜子里盗得现金30元。
2、2019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笪某某翻墙进入**镇**村**村民组胡某某户时被人发现,后笪某某逃离了现场,未盗得财物。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笪某某翻墙进入**镇**村**村民组宋某某户(现为彭某某居住),将彭某某存放在卧室床垫下的600余元现金盗走。
4、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笪某某翻墙进入**镇**村**村民组江某某户,盗得硬中华香烟四包,软中华香烟一包。经认定,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233元。
被告人笪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傅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5、司法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累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笪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友祥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笪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