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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笪某甲、笪某乙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笪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永德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笪某甲于2002年9月16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2019年1月9日出狱。

被告人笪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永德县**乡**村委会**组。现住耿马自治县**镇。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沧源佤族自治县新冠肺炎隔离场所。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笪某甲、笪某乙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晚上,被告人笪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李某甲”“卢某甲”等六名越南籍女子要从耿马自治县孟定镇艾叶大道往芒卡边境小道偷越国境至缅甸的情况下,仍邀约其子笪某乙一起运送六名越南籍女子偷越国境,并让笪某乙邀约郑某某驾驶号牌为云******越野车载笪某甲在前探路,笪某乙驾驶号牌为云******微型车载六名越南籍女子跟随其后。途经**镇扣勐桥疫情执勤点时,笪某甲安排笪某乙、郑某某驾驶车辆空车先行通过,其带领六名越南籍女子徒步绕开疫情执勤点,在约定地点相遇后继续行驶,2020年5月13日0时15分,当三人到达**镇**村**组时被疫情执勤点人员查获,六名越南籍女子下车躲避后不知去向,笪某甲也以上厕所为借口伺机逃跑。当日8时57分许,欲偷越国境人员“李某乙”“卢某甲”在**镇**村**组球场路边被民警抓获,20时18分许,欲偷越国境人员“罗某某”“梁某某”“李某甲”“卢某乙”在距离**镇**村**组约200米的公路边被民警抓获,2020年6月22日,笪某甲主动打电话投案自首。笪某甲、笪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笪某乙用于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号牌为云******微型车1辆、郑某某用于载笪某甲探路的号牌为云******越野车1辆。2.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笪某甲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白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笪某甲、笪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笪某甲、笪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笪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六名越南籍女子要从耿马自治县孟定镇艾叶大道往沧源佤族自治县**镇边境小道偷越国境,仍邀约其子笪某乙驾驶车辆运送六名越南籍女子偷越国境,且带领六名越南籍女子绕关闭卡。笪某甲、笪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笪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案中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笪某甲虽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逃跑后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字春亮

2020年10月21日

附:

1.卷宗3册、光碟62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换押证2套、起诉意见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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