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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答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答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8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区**号**单元**室,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滨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滨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0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被告人答某某谎称其具备一定社会关系、能为被害人胡某某在武汉市办理搅拌站资质,多次以此事由向被害人胡某某索取共计46万元、后伪造文件诓骗被害人胡某某,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证人高某某、答某甲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莉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答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光盘拾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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