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简光生,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84********,土家族,文盲,户籍地为贵州省铜仁地区德江县**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09年12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光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简光生进入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房席某某家中,盗得雅迪牌电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简光生的供述;
4.勘验、搜查等笔录;
5.指纹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光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光生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简光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简光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简光生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黛华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简光生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2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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