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简免春生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825

被告人简免春生,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61981********,彝族,文盲,无业,四川省美姑县人,住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抢劫,于2015年1月2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免春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简免春生于2020年8月6日凌晨4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国泰广场公园处,趁被害人李某某仰躺长凳闭目养神之机,盗走其价值人民币1863元的iQ00 Z1x手机一部,后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100元。

同日15时许,民警经侦查在本区日月光广场商场内将被告人简免春生抓获。案发后,民警追回被盗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简免春生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现场指认等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免春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免春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免春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简免春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简免春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昌均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简免春生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