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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德才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简德才,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定安县人,现住海南省定安县**第**作业区**队**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4年7月31日假释出监(假释考验期执行至1995年12月24日止)。因吸食毒品,于2006 年被定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0年、2014年被定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6年9月18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定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德才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简德才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简德才与孙某甲、莫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黄竹圩老街一饭店吃饭喝酒至13时许,后被告人简德才、孙某甲、莫某某、王某某4人前往孙某甲家玩扑克牌“三公”,期间,王某某要求孙某甲还之前欠的800元钱,两人因此产生口角,孙某甲跑到客厅拿出一把割胶刀,王某某看见便顺势推了孙某甲一下,被告人简德才也上前将孙某甲的割胶刀抢过来丢掉在一旁,并用拳头殴打孙某甲,孙某甲被打后倒在地上。王某某担心出事把被告人简德才拉出孙某甲家门外劝其回家,被告人简德才越想越气又想冲回去殴打孙某甲,但被王某某与莫某某拦住,随后三人便各自回家。

经鉴定,孙某甲膀胱破裂重伤二级、鼻骨左侧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4日15时定安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简德才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

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2张)。

5.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孙某丙、王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简德才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德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德才殴打被害人孙某甲,致其膀胱破裂重伤二级、鼻骨左侧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德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陈 松

                                       书  记  员:符方妹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简德才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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