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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蔡某贩卖毒品)(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15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8********,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古镇镇****巷*号。2019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简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54********,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古镇镇****号。2019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简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4月1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3日、5月1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9月某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我市古镇镇旧糖厂附近路段,向陈某生(被告人简某某之子)贩卖价值人民币150元的毒品美沙酮3瓶(共净重86.45克)。

2019年9月29日下午,被告人简某某在古镇镇教昌村新圩矮山带11号附近路段,将上述其中1瓶毒品美沙酮贩卖给文某丹,得赃款人民币200元,随即被预伏的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简某某身上缴获上述赃款及手机1部;从文某丹身上缴获上述毒品美沙酮(净重30.34克),随后在简某某住宅内缴获上述其余毒品美沙酮2瓶(共净重56.11克)。

同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蔡某某在古镇镇镇南路人和商场门前,向苏某根贩卖价值人民币150元的毒品美沙酮3瓶(共净重88.69克),期间被预伏的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蔡某某身上缴获上述毒品美沙酮及手机1部;从苏某根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简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美沙酮不满20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欣欣

检察官助理:邓秋芳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简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6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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