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599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镇**栋**单元**号。200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2012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简某某、丁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简某某在得知其女朋友周某某和被害人魏某某、金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便纠集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等人赶到诸暨市**村综合楼附近。到现场后,被告人简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简某某用手掐被害人金某某脖子。后被害人金某某走到远处打电话,被告人简某某、丁某某、杨某某便先后上前殴打被害人金某某以及上去拉劝的被害人魏某某,致被害人金某某损伤头面部等处,鼻腔出血,被害人魏某某右肩部、右肘部等处多处挫擦伤。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金某某、魏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周某某、蔡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金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简某某、丁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丁某某、杨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简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简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简某某、丁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丁某某、杨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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