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92********,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德江县人,住贵州省德江县**湖**栋**(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街道**大道**)。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城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9199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重庆市城口县人,住重庆市城口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城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简某某、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始,被告人简某某担任城口县城开高速A2标段二工区钢筋房主管人员,负责对该工区钢筋出库进行管理。2019年6月28日20时许,简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将钢筋房内的20.708吨钢筋盗走。期间,因盗走的钢筋被发现,简某某将该情况告知张某甲,后张某甲让渝FZ****东风牌四桥车驾驶员张某乙将运走的钢筋倾倒于城口县**街道**村铁厂内。案发后,该钢筋已全部发还至城开高速A2标段二工区。
2019年7月15日,经城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侵占的钢筋2019年6月28日进货价格为人民币83204元。
2019年6月29日,简某某、张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户籍证明、销售结算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乙、韩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简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伙同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人已将侵占的钢筋予以退还,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简某某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判处张某甲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平
2020年7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6********(简某某)、138********(张某甲)。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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