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3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简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4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3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简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上午,固始县公安局马堽集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公公被告人简某某家房屋西侧菜园内非法种植大量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该批罂粟由被告人简某某浇水打理,民警遂对疑似罂粟植物进行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2018株。后民警依法将该疑似罂粟植物抽样送检。经信阳农林学院园艺学院检验报告书的检验,送检样本为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20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简某某、杨某某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2.被告人杨某某、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简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简某某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杨某某、简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斌
符晨阳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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