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17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简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简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附近用手机微信非法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简某某收取他人投注款后,转给上家黄某甲投注,黄某甲收取简某某等人投注后,再转给上家“**”投注,黄某甲、简某某均按照投注额的一定提成从上家处获利。至2020年1月,简某某共接受投注款177867元,均转给上家黄某甲投注,黄某甲共接受投注款247821元。2020年8月25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抓获简某某,扣押简某某手机1台。2020年9月3日14时许,黄某甲去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盐步派出所投案,民警扣押黄某甲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简某某、黄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简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简某某设立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简某某、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智斌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简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5册,光盘共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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