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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7时许,被告人简某某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沿253省道由英德往清远方向行驶,行驶至253省道144KM600M处时,与横过道路由植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植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简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植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简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简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行车记录仪一只;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单、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植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焕爽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 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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