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镇**村**队,现住晋城市城区**办事处**社区**区**号。2012年9月28日,因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5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简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无牌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城市城区**路**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简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燕
检察官助理:韩祎俊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简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晋城市城区**办事处**社区**区**号,联系方式1323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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