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简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简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简某甲酒后驾驶湘E******小车行驶至双清区**地段时,被双清交警大队三中队查获。经鉴定,简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12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机动车查询信息单、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简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简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简某甲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小林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