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简某某,女,195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54********,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路**号。被告人简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8时许,被告人简某某至宝应县**路**号王某甲家,阻拦王某甲送孩子上学,后王某甲报警。宝应县公安局白田派出所民警许某某、辅警姜某某、王某乙报警后至现场处警,对被告人简某某进行口头劝阻并传唤其至白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简某某不听劝阻,继续实施阻拦行为。处警民警遂强制传唤被告人简某某至白田派出所,被告人简某某采用辱骂、手抓、嘴咬、脚蹬、拉拽警服等方式,阻碍民警正常执法,致民警许某某、辅警姜某某受伤。宝应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意见,许某某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姜某某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简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宝应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国华
检察官助理:秦霞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