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简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在其开设的位于习水县**街道**路**旅社内介绍、容留胡某某、孔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五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取170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女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雪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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