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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00000008号

被告人简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组,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习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简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在其开设的位于习水县**街道**路**旅社内介绍、容留胡某某、孔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五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取170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女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雪

2020年3月11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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