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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盗窃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捕前扎鲁特旗****村,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劳动教养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简某某因没有钱吃饭喝酒遂产生了盗窃的想法,随后简某某来到**镇医院北侧平房区郑某某家,翻墙进入院内后发现屋内无人,便在院内找到一根铁棒将郑某某家西屋窗户打碎后进入屋内,在屋内共盗窃两部手机、三个钱包,其中一个钱包内有100元现金,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回到家中的郑某某发现随后报警,民警将简某某当场抓获。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文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现场照片;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

4.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二十三条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然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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