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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5时许,被告人简某某与戴某某(另案处理)酒后来到惠东县大岭街道**网吧上网,因醉酒无法上网后决定离开,两人走到**网吧一楼停车位时,简某某谎称被害人刘某某的红色爱玛电动车是其本人的,便用双手直接把该电动车抬到戴某某的摩托车上,后以简某某坐在摩托车后面扶住电动车,戴某某驾驶摩托车的方式离开。两人行驶至大岭街道***祠堂附近时,因简某某没力气扶该电动车,暂时将该电动车放下停放在此处。当日12时许,简某某将偷来的电动车转移至朋友家,直到20时许,简某某和戴某某才将偷来的电动车开回大岭**网吧归还。经鉴定,被盗的爱玛电动车价值2233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简某某在惠东县大岭街道牛牯湖**巷**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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