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简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贵港市港北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七个月,2015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简某某于2020年7月3日7时40分许在贵港市港北区七里桥路**超市盗窃了1桶5升花生油(销售价人民币139元)。
2、被告人简某某于2020年7月3日9时30许在贵港市港北区六八村菜市**超市盗窃了7盒男士短裤(销售价共人民币325.5元)。
3、被告人简某某于2020年7月3日10时40分许在贵港市港北区六八村菜市场**超市盗窃了8盒黑人牌牙刷和4个公牛牌插排(销售价共人民币307.5元)。
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简某某处将上述物品扣押并发还给**超市、**超市与**生活超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认罪认罚并承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监控视频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农菲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伟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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