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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盗窃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0********,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住雨城区**镇**村**组。2018年因涉嫌盗窃,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7天。因本案,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洪雅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4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及其法律适用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被告人简某某潜入洪雅县**镇**村**组**号被害人吴某甲家中,盗得现金9万余元,白色三星IMEI352965-06-608061-2手机一部,经洪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元。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简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二)证人刘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三)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四)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五)鉴定意见;

(六)视听资料;

(七)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蓉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于洪雅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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