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简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1********,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简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合川工业园区达方电子厂大门附近,见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日牌电瓶车未取启动钥匙,遂趁无人之机,采用钥匙启动点火的方式,将该电瓶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523元。
(二)2019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简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义乌大道16号4幢1单元15号麦兜当当门市外,见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城市宝贝牌电瓶车未取启动钥匙,遂趁无人之机,采用钥匙启动点火的方式,将该电瓶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瓶车追回并发还了失主。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被告人简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购买凭证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
6.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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