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91********,汉族,高中毕业,郑州市连云路南三环创实不动产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号楼**层**室(户籍在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8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批准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91********,汉族,大专毕业,北京中税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郑州市新郑市**镇**苑**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8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批准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96********,汉族,初中毕业,*创实不动产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镇**村**村)。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8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批准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简某建,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84********,汉族,初中肄业,*南京百洁消毒杀虫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古楼区**巷**号院**室(户籍在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8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批准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简某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简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简某建等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富田太阳城水云天宾馆住宿时,因嫌宾馆服务员开房间动作太慢对服务员进行辱骂,被害人李某明(宾馆老板)闻声出来劝阻,简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简某建等人对李某明进行殴打,致李某明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明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简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简某建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传唤到案,上述四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手机订单截图;
(3)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4)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5)委托书;
(6)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7)户籍证明;
2.证人简某印、陈某凤证言;
3.被害人李某明陈述;
4.被告人简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简某建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简某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简某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简某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简某建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吴亭亭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简某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共计139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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