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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19号 

被告人简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单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下午刘某某向被告人简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简某某以260元的价格从何某某处购买0.20克甲基苯丙胺和0.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之后被告人简某某在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幸福苑2栋1楼消防栓处将从何某某处购买的上述毒品以32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揭发何某某贩卖毒品犯罪,查证属实,并协助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搜查证、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简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是一般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肖勇

检察官助理:邓德兵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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