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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75********,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南涧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南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简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于七、八年前,携带一支射钉枪(已损毁)到南涧县**镇**村委会“**”(小地名)山林内,用射钉枪非法猎杀3只“白鹇”,食肉后留存6只脚爪(砍碎)于家中泡酒;2016年间,其再次携带上述射钉枪到南涧县**镇**村委会“***”(小地名)山林内,用射钉枪非法猎杀1只“白鹇”,食肉后留存2只脚爪于家中,其中1只后来已被食用,另1只存放于家中;其另于三、四年前,携带弹弓到南涧县**镇**村委会其户“****”(小地名)茶地里,用弹弓非法猎杀1只“大鸟”,留下9根羽毛后,其余部分被其喂狗。其非法猎杀上述野生动物后留存于家中的脚爪制品、羽毛于2020年3月10日在其家中被南涧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对简某某家中查获的上述涉案疑似野生动物脚爪制品、疑似野生动物羽毛进行鉴定,涉案的9根疑似野生动物羽毛为鸡形目雉科长尾雉属黑颈长尾雉的羽毛,羽毛有自然脱落的现象,无法核算其价值,黑颈长尾雉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同时列入CITES 附录I物种;涉案的48件疑似野生动物禽类脚爪制品中的30件为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的脚爪,价值为14000元,白鹇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绍龙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简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在南涧县**镇**村委会**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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