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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甲、简某乙)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685号

被告人简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号。于2000年5月24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4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于2008年9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简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巷**号。于1994年5月10日因勒索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甲、简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简某甲、简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8月至9月间,被害人简某丙承包本市海珠区**村**路**号之**厂房工程改造项目,同案人简某丁(另案处理)以向政府部门投诉被害人简某丙违建相威胁,向其勒索人民币60000元。同年10月15日左右,同案人简某丁指使被告人简某甲、简某乙向被害人简某丙收取了其中10000元勒索款,简某甲、简某乙从中各分得1000元。

(二)2017年底,被害人宋某某在对其位于本市海珠区**街**巷**号的房屋加层改建时,被告人简某甲指使他人拨打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宋某某违建,后宋某某找其疏通城管关系,其又通过同案人简某乙找到“佬哥”帮忙,并趁机向宋某某索取“茶水费”。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简某甲向被害人宋某某收取15000元后,由其与简某乙、“佬哥”三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甲、简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甲、简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在上述第一宗事实中,被告人简某甲、简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惟被告人简某甲、简某乙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婷

2020年6月5

                                     

附:

1.被告人简某甲、简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4卷。

3.扣押被告人简某甲手机1台;被告人简某乙手机1台、银行卡4张、丰田小轿车1辆,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冻结简某乙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22636020********的存款,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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