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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甲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简某甲,曾用名简某乙,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号**区**栋**,住三亚市吉阳区****工地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时许,被告人简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BT****的东风日产小轿车,在行驶至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路热带海洋学院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宁B9****的“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一般交通事故。经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简某甲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简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接出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简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二车部分毁损的一般交通事故且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光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简某甲现居住于三亚市吉阳区**路**工地宿舍,联系方式1397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马某某,联系方式1512191****;

5.保证人:简某丙,联系方式:1397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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