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简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1时26分许,被告人简某甲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黄埔区黄埔东路南岗西路段18米处时,追尾碰撞同车道前方等待信号灯放行的粤AH7****号牌中型封闭货车,造成被告人简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粤AH7****号牌中型封闭货车司机曾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和120急救,被告人简某甲被送医救治。经抽血鉴定,被告人简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0.2mg/100ml。另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告人简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无责任。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简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查询信息表和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证人谭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简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7.现场录像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简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简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甲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海
附:
1.被告人简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保证人:简某乙,联系电话:1392895****)。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含光碟4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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