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简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梅林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南靖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南靖县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至3月12日,被告人简某甲在南靖县梅林镇家中一楼客厅开设赌场,提供桌椅、扑克牌供他人进行“九点半”赌博,赌注10元起,赌场由被告人简某甲向庄家收取20-100元不等的水费,累计抽头渔利6000元。2019年2月13日,公安机关依法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简某甲,查获赌资21955元及扑克牌等赌博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简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简某乙、简某丙、简某丁等18名证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子斌 代理检察员:黄国华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简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贰册;
3.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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