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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简某甲,曾用名简某乙,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66********,汉族,文盲,务农。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号。被告人简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2月16日被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4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简某甲在句容市**镇境内农户家门口,趁无人之际,盗窃村民晾晒的女式内衣内裤共计14起,窃得13件女式内裤、1件女式长裤和3件胸罩(均未核价)。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简某甲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吴某某家门口,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晾晒的一件女式米黄色三角内裤。

2.2020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简某甲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吴某某家门口,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晾晒的一件女式米黄色三角内裤。

3.2020年9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简某甲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杨某某家门口,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晾晒的一件女式粉红色三角内裤。

4.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简某甲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杨某某家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晾晒的一件女式大红色三角内裤。

5.2020年6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简某甲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陈某某家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晾晒的一件女式浅黄色三角内裤。

6.2020年7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简某甲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陈某某家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晾晒的一件女式红色宽腰内裤。

7.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简某甲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陈某某家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晾晒的一件女式粉红色三角内裤。

8.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简某甲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李某某家门口,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晾晒的一件女式红色平角内裤。

9.2020年11月13日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简某甲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李某某家门口,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晾晒的一件女式红色平角内裤和一件白色胸罩。

10.2020年12月4日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简某甲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李某某家门口,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晾晒的一件女式黑色长裤。

11.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简某甲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丁某某家门口,窃得被害人丁某某晾晒的一件女式黑白色三角内裤和一件粉红色胸罩。

12.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简某甲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丁某某家门口,窃得被害人丁某某晾晒的一件女式红色三角内裤。

13.2020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简某甲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丁某某家门口,窃得被害人丁某某晾晒的一件女式黄色宽腰内裤和一件黄色胸罩。

14.2020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简某甲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丁某某家门口,窃得被害人丁某某晾晒的一件女式紫色三角内裤。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简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七件女式内裤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简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传兵

(院印)

2021年2月26日 

8附件:

1.被告人简某甲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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