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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甲等虚开发票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689号

    被告单位广东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9418554J,住广州市**区**街**街**号,法定代表人简某甲。

    诉讼代表人简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76********,汉族,系广州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广州市**区**路**街**号。

    被告人简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广州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财务,住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广东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简某乙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简某乙系被告单位广东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实际管理者之一,并负责财务。同年9月29日,为冲抵公司成本,被告人简某乙通过“林”姓女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7万元左右的价格购入海南省三亚**运输有限公司、海南省**贸易有限公司、海南省三亚**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2份,价税合计3798275.68万元。上述发票已入账冲抵成本。

    2020年8月18日,被告单位广东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简某乙主动到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广东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已向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营业执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抵扣表,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税收完税证明,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简某乙及同案犯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东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乙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单位广东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简某乙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单位广东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简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诉讼代表人简某甲联系方式139*******;被告人简某乙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136*******;

2.移送侦查卷宗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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