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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

    被告人简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4196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住掇刀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京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周某甲为他人向郭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简某甲的借款提供担保。2014年底,简某甲和郭某某为了追回该笔欠款,商量占领周某甲的房屋,二人找到周某甲的前妻詹某某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景山花园小区4栋2单元5楼到家中,见家中无人,叫了开锁的强行将门打开并换了门锁。郭某某安排周某乙进去住了几天后,简某甲称自己没有地方住,从周某乙处拿了钥匙后搬到詹某某家中居住。2015年1月18日,詹某某发现家中被人侵入报警,掇刀石派出所出警后多次要求简某甲和郭某某离开詹某某家未果。郭某某指使简某甲一直强行居住在詹某某家中至2017年6月。

2017年5月,京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景山花园小区将被告人简某甲带至办案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简某乙未到案说明、房产证、贷款银行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民事调解书、接报警登记簿、情况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借条、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说明;2.证人周某乙、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周某甲、胡某某、周某丙、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简某甲的供述;5.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玉蓉

2017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简某甲住掇刀区**街**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0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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