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简梅生抢劫、招摇撞骗、妨害公务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二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简梅生,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村村委**村**号,家住新余市渝水区**栋**单元**楼。曾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2016年3月1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梅生涉嫌抢劫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简梅生来到新余市**村**栋**单元**楼一出租房,以被害人童某某在房间内嫖娼为由要童某某交钱,并不停踢门。童某某将门打开后,简梅生以童某某和何某某两人在房间里面卖淫嫖娼为由拉着被害人童某某往外走,童某某不走,简梅生便从自己的摩托车上面拿出一把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指着童某某,威胁童某某拿钱“私了”嫖娼一事,否则拿刀捅他。简梅生将童某某拉至摩托车处,把水果刀放到车上并准备骑车带走童某某。童某某趁机将刀抢走给一路人,该路人拿着刀跑着离开。简梅生便去追离开的路人,童某某跑回房间并锁好门。

(二)招摇撞骗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1日上午,被告人简梅生冒充公安局派出所的警察,在本市西街以“抓嫖”为名将被害人周某某拦下,问“公了”还是“私了”,并威胁“公了,送到新坊去,连退休工资都没有”。周某某答应私了后,简梅生骑车带着周某某回到家中取存折,并继续骑车带着周某某到华瑞宾馆旁的工商银行取钱。周某某在柜台取了4000元后将钱交给在马路边等待的简梅生,在周某某说身上没钱后,简梅生还了300元给周某某便离开。

(三)妨害公务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5日下午13时许,渝水分局特巡警大队民警任某某带领协警黎某某在渝水区**街附近布控抓捕涉嫌抢劫的简梅生。黎某某发现简梅生后表明警察身份并要求简梅生不要动。简梅生用手打掉黎某某手上呼救支援的电话并逃跑。黎某某追上并控制住简梅生,对简梅生说自己是公安局的,不要动。简梅生抢走、摔打黎某某的手机阻扰其请求支援,同时用拳头和肘部击打黎某某,用嘴咬住黎某某手指。后简梅生挣脱并跳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体损伤记录、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存折存取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黄某某、黎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童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简梅生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梅生抢劫作案(未遂)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简梅生冒充警察以抓嫖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简梅生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梅生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习剑锋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简梅生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