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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老六、唐钊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花垣县同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行贿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单位花垣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0月22日登记成立,注册号4331240********,组织机构代码320545***,法定代表人简老六,公司地址:湖南省花垣县**镇**路**号。

被告人简老六,曾用名简隆贤,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花垣县**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住湖南省花垣县**镇**小区。因犯窝藏罪于1996年2月9日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70********,苗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花垣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住湖南省花垣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84********,苗族,初中,中共党员,湖南省花垣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住湖南省花垣县******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采取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凤凰县监察委员会分别侦查、调查终结,其中凤凰县公安局2019年6月21日以被告人简老六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5日(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18日(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凤凰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5日以被告人花垣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两案具有同一被告人,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作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月12日被告人简老六出资注册登记成立花垣县**尾砂回收选矿厂(以下简称**选厂),简老六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467000元,住址:花垣县**镇**村,经营范围:铅锌矿尾砂浮选、政策允许的原矿山收购及农副产品购销。2011年7月14日简老六将该选厂资产转让给湖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至2014年10月21日注销。

2014年10月22日,简老六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注册登记成立花垣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简老六,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铅锌矿浮选、加工,政策允许的原矿山购销,政策允许的矿产品、农副产品好、购销等,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镇**路**号。**公司成立后,简老六担任公司法人、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王某某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与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后,简老六安排被告人杨某甲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协调公司外围工作,安排被告人唐某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所属通州尾矿库管理、采空区治理以及协调花垣县安监局(办理相关证件)、长沙市矿山研究院等工作。在公司生产、发展期间,被告人**公司、简老六、杨某甲、唐某某先后实施虚开增值专用发票、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司财物等犯罪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被告人简老六许可其姐姐简某某(另案处理)进行操作,让无实际购销业务的他人公司为**选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税款的事实。

   2011年7月14日简老六将**选厂资产卖给湖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后该选厂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期间,吉首**轮胎经营部的老板金某某(个体,另案处理)与四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有汽车轮胎购销业务往来。期间,为获取抵扣税款,金某某与简某某约定:吉首**轮胎经营部向四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轮胎时由对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选厂,**选厂将发票进行抵扣之后按票面数额的10%返给简某某,简某某再分给金某某5%。于是,简某某将**选厂的相关资料通过金某某提供给四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简某某将该想法告诉**选厂会计人员刘某某,刘某某请示简老六,简老六同意。之后,金某某在购买轮胎前先将相应的货款打给简某某,简某某再转给**选厂,最后由**选厂把货款打给四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方收到货款之后将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选厂,**选厂将发票进行抵扣之后由公司出纳李某某按票面金额10%转至简某某银行账上,简某某再分给金某某5%。

    经统计,从2012 年5月28日至2015年1月19日止,简某某、金某某从四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花垣县**选厂共虚开轮胎增值税专用发票81份,价款9,227,005.02元,税款1,568,590.98 元,价税合计:10,795,596.00元。简某某从**选厂领取虚开轮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款共计:1010297元,其中通过出纳李某某建行卡号4340 6230 **** **** 转帐获取879000元,现金获取131297元。

    2、被告人简老六认可其姐姐简某某(另案处理)进行操作,让无实际购销业务的他人公司为被告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税款的事实。

    2014年10月,简老六与王某某合伙成立**公司,之后,简某某将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想法告诉**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基于简老六为公司法人和董事长的原因王某某将该情况告知简老六,简老六认可。于是,简某某与金某某继续采取上述相同手段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领取抵扣税款。 

    经统计,从2015年8月14日至2017 年10 月18日止,简某某、金某某从四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公司虚开轮胎增值税专用发票262份,价款8,278,472.92元,税款1, 374,564.08元,价税合计:9,653,037.00 元,简某某从**公司领取虚开轮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款共计:931,060 元。

二、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开展工作期间虚报开支或者截留“拜年经费”,侵占公司财物60余万元的事实。

被告人唐某某自2015年开始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通州尾矿库管理、采空区治理以及协调公司与采矿区当地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等工作。在开展工作期间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多开发票到公司多报或虚报账目以及在给相关职能部门拜年时私自截留“活动经费”的手段侵占公司的财产。具体为:

    1、2017年上半年,花垣县政府开展矿山采空区治理,**公司所属“李梅10号、11号、12号、20号”等四个采空区属于治理范围,相关治理工作由唐某某负责。在支付采空区评审费用时唐某某对每个采空区多报3.5万元费用,总计多报14万元并将其占为己有。同时在“李梅11号”采空区上唐某某以修改设计资料和加班费的名义向公司多报了3万元并占为己有。期间,唐某某利用采空区治理需要与长沙矿山研究院沟通、送资料等为由到长沙多次出差,在报销出差费用上共计多报约9万元并将其占为己有。

    2、2015年至2018年期间,唐某某为协调**公司与相关职能部门关系,在每年春节前以拜年为名给相关职能部门人员送钱,在此过程中唐某某私自截留部分资金或者没有送到,共约40至50万,事后唐某某将该资金占为己有。

三、单位行贿罪

1、被告人简老六为**选厂能够逃避税务稽查,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的事实。

2004年1月,**选厂登记成立,简老六任法人,2011年7月简老六将该选厂转让给湖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转让后选厂会计刘某某将相关账薄销毁,为此湘西州国税局稽查局开展调查。简老六为了**选厂销毁会计凭证一事不被查处,找到时任花垣县国税局纪检组长姚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协调州国税税务稽查局的关系,并允诺给予20 万元好处费。姚某某答应后找到带队检查的州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向某某打招呼。在姚某某的活动下,**选厂逃避处罚。后姚某某以借款名义向简老六索要好处费,简老六遂邀姚某某到花垣县国税局门口见面。见面后,简老六将一个装有20 万元的黑色塑料袋送到姚某某手上,姚某某予以收下。

 2、被告人花垣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

    2014年10月,**公司登记成立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公司负责人简老六、王某某决定,由杨某甲主要负责实施,先后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总计78.363635万元。具体为:

    (1)简老六为花垣县国税局在税务征缴方面给予**公司提供相应帮助,向花垣县国税局人员行贿5万元。

     2015 年10 月,时任花垣县国税局局长的彭某某(另案处理)和时任花垣县国税局税源管理科科长的张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沙通程大酒店的茶楼喝茶,期间简老六应邀赶到。在喝茶时,彭某某和张某某暗示简老六准备去澳门旅游需要钱用,简老六会意便从其驾驶的路虎车后备箱取出5 万元现金回到茶座送给彭某某和张某某 。张某某在对**公司税务稽查、增值税抵扣方面给予方便。

    (2)2010年8月16日杨某乙(另案处理)担任花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期间分管锰锌办、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矿山安全生产等工作。2014 至2016年期间,经简老六、王某某的决定、同意,为**公司在生产经营中谋求减少处罚、缩短整改、矿山整合、生产监督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由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杨某甲多次送予杨某乙钱物,共计42.363635万元。

    ①2014 年9 月,杨某甲给简老六提出给杨某乙买一台车子便于杨某乙工作,简老六与王某某商量后同意由公司出资为杨某乙购买一台小车使用。2014 年9月26日,**公司财务人员侯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其建行43073730801********卡向杨某甲建行62270030401********卡转账30万元。2014年9月27日,杨某甲在湘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置一辆北京现代牌越野车,包含购车费、购置税、保险费用、车辆牌照、违章罚款、高速费等费用共计273636.35元。后该车一直由杨某乙使用。

     ②2015 年11 月26日,**公司“李梅10”采区发生一起铲车翻车事故,导致一名铲车司机死亡,花垣县安监局据此责令**公司停业整顿。为了减少停业整顿时间,简老六、王某某授意杨某甲从**公司领取25 万元用于协调各方关系。同年11 月的一天,杨某甲在花垣县政府杨某乙办公室找到杨某甲请求杨某乙帮助协调处理事,并送予杨某乙2万元现金,杨某乙予以收下。后花垣县安监局未对该起安全事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③按照**公司的工作分工,杨某甲负责对外协调关系,包括以春节拜年名义给予相关人员行贿。其中,2015年12月11日,杨某甲从**公司支取15万元后杨某甲将5万元在杨某乙办公室送给杨某乙;2016年春节前,杨某甲将4万元现金在杨某乙办公室送给杨某乙;2017年春节前,杨某甲将4万元在杨某乙办公室送给杨某乙。

    (3)2004年7月,宋某某(另案处理)担任花垣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7年至2014年分管花垣县尾矿库管理、铅锌浮选企业安全监管、尾矿库证照办理等工作,2014年至2015年期间分管铅锌矿山监管执法。经简老六、王某某的决定、同意,为**公司在生产经营中谋求减少处罚、生产监督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由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杨某甲3次送予宋某某钱物,共计10万元。

     ①2014 年7 月,花垣县安监局执法大队人员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公司“李梅10 采区”存在越界偷挖盗采的行为便要求**公司停产整顿。为减轻处罚,王某某授意杨某甲与宋某某进行协调请求从轻处理,杨某甲便约宋某某到 “**”茶楼见面,见面后,杨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3万元现金递送给了宋某某,宋某某予以收受。事后,宋放松执法尺度,未按相关规定对**公司作出相应处罚。

    ②2015 年上半年,**公司“李梅12 采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到期,公司为能够顺利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2015 年1 月份,王某某授意杨某甲联系宋某某,希望宋某某能够在公司办理延期手续时提供帮助,杨某甲便约宋某某在花垣县“**”茶楼一包厢内见面,并将2 万元现金送给宋某某,宋予以收受。

     ③2015 年1 月,**公司“李梅10 区”采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铲车司机常某某死亡。为减轻处罚,王某某授意杨某甲找到宋某某协调。几天后,杨某甲约宋某某在“**”茶楼见面,见面后,杨某甲将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5万元现金送给宋某某,宋某某予以收受。事后,花垣县安监局对该起事故未予立案。

    (4)2009年3月,李某某(另案处理)担任花垣县国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矿山资源管理、采矿证登记和办理等工作。经简老六、王某某的决定、同意,为**公司在生产经营中谋求矿山验收、采区整合、采矿证办理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由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杨某甲5次送予李某某钱物,共计21万元。

     ①按照**公司的工作分工,杨某甲负责对外协调关系,包括以春节拜年名义给予相关人员行贿。其中,2014年、2015年、2016年春节前,杨某甲分别在李某某经营的清风茶楼包厢内各送给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 万元,共计3万元。

    ②2015 年7 月,**公司“李梅5”、“李梅10”、“李梅12”、“李梅20”等4个采矿区需要通过湖南省国土厅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公司安排杨某甲找到李某某帮助疏通关系,以便在验收时得到关照。杨某甲与李某某商议按照每个采区给予2万元的好处费,由李某某去运作。2015年8月,杨某甲从**公司领取10万元现金,将其中的8万元在花垣县城北农行商行门口送给李某某,李某某予以收受。

    ③2016 年9月,花垣县政府要求花垣县国土局对县内的矿上进行整合,**公司法人简老六为将公司名下的矿洞采区整合到一起,与杨某甲一同来到**茶楼与李某某见面,寻求李某某的帮助,李某某同意帮忙。随后,由杨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在茶楼卡座当面送给李某某。李某某予以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税务登记表、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资产转让合同、公司股东名册、章程修正案、股东会议决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机动车购买支付凭证、银行交易明细、 相关票据和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等;2、证人证言:证人简某某、金某某、侯某某、顾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乙、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或者供述;3、被告人简老六、杨某甲、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垣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78.36363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老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某甲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简老六明知用于骗取抵扣款仍许可他人进行操作,让无实际购销业务的他人公司为自己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294.31550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简老六起决定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同时,被告人简老六为花垣县**尾砂回收选矿厂、花垣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两家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行贿98.36363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老六触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公司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在开展工作期间虚报开支或者截留“拜年经费”,侵占公司财物60余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丽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简老六、杨某甲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在花垣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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