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管一龙,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镇**庄**村**号,现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一龙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管一龙在网上赌博平台输掉钱财,遂产生抢劫他人财物的动机。2019年10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管一龙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乘坐被害人杨某某的出租车至诸城市**街道黄疃加油站对面时,在出租车内持刀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劫取杨某某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2.DNA检验鉴定书;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一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一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管一龙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2.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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