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管为荣诈骗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33号

被告人管为荣,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街**组,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二期**栋**单元**室。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0年7月14日被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雷道金,海南万理(陵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为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自2020年6月29日至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告人管为荣到海南省陵水县**镇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酒店租房居住,后与王某甲的母亲被害人刘某某认识。管为荣认识刘某某后,为获取赌博资金,经常带刘某某到海南各地游玩,与刘某某打好关系,并在日常交往中向刘某某虚假透露其家有经营金矿、铁矿、电厂等生意。在获得刘某某的信任之后,管为荣以投资金矿、铁矿、电厂等分红为诱饵,骗取刘某某及其家人王某乙、王某丙、冯某某、王某甲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67800元(以下币种同)。管为荣将以上钱款用于赌博输掉。

一、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管为荣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投资款540000元。

二、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管为荣通过刘某某骗取其二女儿被害人王某乙三笔投资款300000元、70000元、350000元,共计720000元。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管为荣已归还王某乙99700元,造成王某乙损失620300元。

三、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管为荣通过刘某某骗取其大女儿被害人王某丙108000元。

四、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管为荣通过刘某某骗取其外甥被害人冯某某投资款500000元。

五、2018年期间,被害人王某甲将50000元现金交给其母亲刘某某,后刘某某将该50000元交给管为荣用于投资。

六、2018年5月25日至6月2日期间,被告人管为荣以虚假“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甲50000元。

被告人管为荣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1张、电子密码器1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电子档案查询、抓获经过、拘留证、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刑事判决书2份、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刘某某、王某乙、冯某某、王某丙的银行流水清单、个人账户对账单、管为荣、郭某某、管某某、滕某某银行流水清单、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结果、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通化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侦查说明等;

3.证人证言:曾某某、郭某某、管某某、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冯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管为荣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为荣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宝英

书  记  员:符芳菲

2020年8月28

                              

       




附:

    1.被告人管为荣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银行卡1张、电子密码器1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