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19〕722号
被告人管丽娜,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镇**村**号。被告人管丽娜因吸毒于2011年4月14日被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8月2日因吸毒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9年8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管丽娜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丽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管丽娜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管丽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管丽娜于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在苏州市吴中区中天和景苑小区等地,向吸毒人员殷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6次,共计约3.8克。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管丽娜在苏州市吴中区中天和景苑小区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殷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4克。
2.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管丽娜在苏州市吴中区中天和景苑小区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殷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4克。
3.2017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管丽娜在苏州市吴中区中天和景苑小区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殷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6克。
4.2018年2月19日,被告人管丽娜在苏州市吴中区中天和景苑小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殷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6克。
5.2018年8月9日,被告人管丽娜在苏州市吴中区郭巷一个便利店门口,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殷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2克。
6.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管丽娜在苏州市吴中区郭巷一个便利店门口,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殷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殷某某、任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管丽娜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4.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丽娜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次,合计约3.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顾芳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管丽娜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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