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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仁法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1

被告人管仁法,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81********,汉族文盲,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花园(户籍地: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村)。被告人管仁法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管仁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仁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管仁法至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大润发商场,先后7次窃得手机、现金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22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管仁法至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大润发商场维罗纳纯银店,以撬柜子抽屉的方式窃得人民币220元。

2.2019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管仁法至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大润发商场中国黄金店,以撬柜子抽屉的方式窃得一部黑色vivo手机及40个一元硬币。

3.2019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管仁法至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大润发商场小牛电动车旁纽巴伦售卖处,窃得两件短袖汗衫及一双深色运动鞋。

4.2019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管仁法至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大润发商场二楼手机的家贴膜店,以撬保险柜上铁抽屉的方式窃得人民币400元。

5.2019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管仁法至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大润发商场二楼诗碧曼店,以撬柜子抽屉的方式窃得人民币260元。

6.2019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管仁法至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大润发商场二楼逸佳和钟表店,以撬柜子抽屉的方式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7.2019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管仁法至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大润发商场二楼谭木匠店,以撬柜子抽屉的方式窃得人民币300余元。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管仁法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管仁法的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徐某某、万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管仁法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仁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仁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晓华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管仁法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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