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管其顺,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管其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其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管其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1月26日夜间,被告人管其顺至泗阳县**镇**小区F区店铺靠中间C区的一个在装修的店铺门口,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该店铺,盗窃该店铺中铺设的约550米正泰牌电线(电线编号WDEMBYJ-10)。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2931.5元;
2. 2019年12月3日夜问,被告人管其顺至泗阳县**镇**小区F区店铺A区的一个正在装修的店铺门口,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该店铺,盗窃该店铺中铺设的约1150米正泰牌电线,其中约350米的电线编号为WDEMBYJ-10,约800米的电线编号为WDEMBYJ-16。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8233.5元;
3. 2019年12月12日夜间,被告人管其顺至泗阳县**镇**小区F区店铺B区正在装修的一个店铺门口,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该店铺。因该店铺内的电线已安装完毕无法取出,未盗窃到电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管其顺的供述与辩解;
5. 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 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其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其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其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亮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管其顺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