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管学林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75号 

被告人管学林,男,1963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渝2013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对其批准逮捕,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以管学林患有艾滋病为由拒绝收押。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学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管学林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美丽阳光家园公交车站旁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海洛因给秦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称重,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39克。

被告人管学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管学林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学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学林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学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管学林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管学林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军

  检察官助理  夏宁静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管学林现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联系电话1388307****,1304735****);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