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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少方故意伤害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管少方,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少方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管少方与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一家系隔壁邻居,两家素来有地界纠纷;2020年年初,必茂村内改装水管,管少方与陈某某两家之间需要安装分水口,管少方为了方便自家出入,提出分水口应尽量靠往陈某某家墙壁,但陈某某本人不同意,两人因此发生过争吵,为此事管少方曾多次到村委会寻求帮助,也多次找到陈某某商量,但是都没有结果。2020年03月28日11时许,管少方拎着板锄到陈某某家墙边找旧水管的位置,如若找出旧水管位置,便将新水管的分水口安装在此;管少方捞旧水管时被陈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发现,两人发生了争吵,管少方拿起板锄打了王某某的左腿一下,王某某被打倒在地上后,管少方又用板锄打了王某某左肩部、背部各一下,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闻讯赶来的陈某某发现其妻子王某某被管少方打倒在地后,欲上前将王某某扶起,管少方用板锄向陈某某的头部及腰部打去,将陈某某打倒在地,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少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少方因邻里纠纷,使用锄头将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打伤,导致王某某轻微伤,陈某某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少方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目前尚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未得到被害人谅解,因此我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管少方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贵平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寻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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