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管平,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街**组。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1月9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7月3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30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至10月8日期间,被告人管平在本市武陵区文理学院附近二次向吸毒人员夏某某贩卖毒品,一次向吸毒人员程某某贩卖毒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7日,管平在本市武陵区湖南文理学院附近向吸毒人员夏某某贩卖300元的毒品冰毒;
2、2019年9月24日,管平在本市武陵区湖南文理学院附近“今天你好漂亮”理发店内向吸毒人员夏某某贩卖500元的毒品冰毒;
3、2019年10月8日15时许,管平在本市武陵区湖南文理学院附近“今天你好漂亮”理发店内准备向程某某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管平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3包,净重4.58g,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验出N-甲基环己胺,未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2、吸毒人员夏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管平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平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平在第三笔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管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运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管平现在常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移送案卷叁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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