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管延刚,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江苏省灌南县**镇**路**市场**号楼**室。被告人管延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7日经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延刚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0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3月5日退回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管延刚与被害人李某甲(女,殁年37岁)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开办“**酒店”而背负巨额债务。2018年11月21日18时许,二人赴淮安就医后返回,由被告人管延刚驾驶苏GGF***轿车。车辆行至灌南县**镇**路时,因被告人管延刚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口角争执、精力分散,车头撞向**路北侧大转盘,致汽车左前部及左前轮受损。发生撞车事故后,被告人管延刚因之前夫妻口角、债务缠身、被害人称要出国等多方原因产生了杀死被害人的故意。随后被告人管延刚由驾驶座移向副驾驶座,用身体、双臂压制李某甲,并用双手掐李某甲脖子致其死亡。
被告人管延刚掐死被害人后,从车内拿出备用汽油在副驾驶偏左区域泼洒,并用打火机点燃。被告人管延刚因被烧伤后疼痛难忍从车内逃出,后由路过的群众报警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系死后被焚尸,不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可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残骸、打火机残骸等物证;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接警记录、灌南南出口车辆出入记录、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单、借条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徐某甲、王某某、葛某某、杨某某、庄某某、朱某某、徐某乙、郑某某、贾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管延刚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苏公物鉴字[2019]28号检验报告、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18]3141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连公物鉴(微物)字[2018]46号微量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连公物鉴(微物)字[2018] 48号微量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连公物鉴(微物)字[2018] 50号微量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连公物鉴(毒物)字[2018] 299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灌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灌公物鉴(病理)字[2019] 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灌公物鉴(法物)字[2018]240672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延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进强
检察官助理:卞海龙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管延刚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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